货物原产地: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原产地证书:
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书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原产地证申领指南(内容见陕西贸促会网站)
一般原产地判定标准
(1)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规定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其中“最后”一词体现的意义是指相对于“最终货物”而言。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2)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 –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