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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首纳入反垄断执法

2019-05-26 09:08 管理员 次阅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国家反垄断机构“三合一”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第二份有关反垄断执法的操作细则文件。

数据垄断这一前沿命题,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被提及。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认定互联网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时,除了考虑其市场份额,还要考虑其掌握相关数据情况。

这是第一次将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垄断纳入反垄断执法考量范围。

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戴龙看来,将数据维度作为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的一个新的考量因素,反映了目前大数据时代数字经济的特征,是法治的与时俱进。

“通过部门规章来体现数字经济时代的规制需求,也是一种明确的指向,即考量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不能只依靠市场份额来判断,还需考虑企业数据掌握情况,创新形式等,在反垄断法制订的时候,数据问题还未如此突出,过去反垄断法在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也较为看重市场份额,但按照反垄断法的认定因素已经不适合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戴龙说。

据介绍,去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已明确的将判定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引入新的标准包括用户数量等因素,以进一步完善监管。

未来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将如何针对上述规定进行落地操作?戴龙认为,目前互联网经济中的数据问题是一个还未形成共识的问题。比如什么是数据垄断、如何判定数据垄断、达成数据垄断地位又是否将产生排除竞争的恶性效果?目前,没有确切的标准和共识,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欧盟的执法是最为严格的,最典型的数据垄断案例是谷歌的比价服务,通过关键词搜索导向自己的购物比价网站,欧盟判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戴龙介绍,从中国实践来看,目前的大数据杀熟、制定歧视性价格,算法合谋、多家网站用相同的算法达成共同的价格,以及数据型企业的并购,可能会触发反垄断执法对数据垄断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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